第十七条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。
第十八条
本会的领导层是指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,以及资深老师团队和各大团队长
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的权益,遵守下列行为准则:
(一)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二)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(三)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。
第十九条
董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商会的各项事务决议;
(二)召集会员会议,并向会员会议提交工作报告;
(三)起草章程草案,团队长、管理层选举办法草案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网上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或者注销,并备案或申请登记;
(五)决定会员的除名;
(六)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团队长,管理层;
(七)决定秘书长和各大团队长的聘免;
(八)决定各团队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;
(九)领导各团队开展对接项目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听取、审议团队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商会老师的工作;
第二十条
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。秘书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各大分会分群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各项目工作进程;
(二)协调各分会分群、代表商会开展工作;
(三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董事会审批;
(四)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的各分会分群负责人管理人选;
(五)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分会分群工作人员;
(六)向会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;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一条
本会设日常培训以及总结分析经济项目课程。
分会分群设立日常培训与经济项目总结分析须经金融教授批准,本会成员都可以参加或旁听。熟悉和了解当前社会法律、法规、趋势和政策,努力提高自身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
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机构、分群机构,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
本会设监督部门。监督部门由三名监事组成,设监事长一名。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。本会负责人、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。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监事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
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向董事会报告工作;
(二)监督商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三)检查本会财务部以及派发福利与奖励资料,向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(四)列席董事会议,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(五)监督董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本会团队长或者成员开展项目活动中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凌云商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